安徽合迅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03-17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锡滨太催字第00001号
申请人安徽合迅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安徽合迅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人为无锡宝通带业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上海敦煌化工厂,付款行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清算中心,出票日期为2014年2月28日,号码为30900053/26812627,票面金额为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安徽合迅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000元,由申请人安徽合迅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吴英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