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茶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牟照军、宜昌市茶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26民初775号
原告:***,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兴山县。
被告:***,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兴山县。
被告:宜昌市茶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东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宜昌市茶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宜昌市茶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宜昌市茶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