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26民初775号
原告:***,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兴山县。
被告:***,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兴山县。
被告:宜昌市茶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东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宜昌市茶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宜昌市茶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宜昌市茶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