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茶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市伍家岗区立好涂料销售部、宜昌市茶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506执1119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伍家岗区立好涂料销售部(以下简称立好销售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03MA48D9L353(1-1),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鑫鼎汽配机电城B2-1-3-4-B。
经营者:***,男,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执行人:宜昌市茶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茶安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15569199W,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东山大道3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省晟泰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050031892W,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梅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立好销售部与被执行人茶安公司、晟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2019)鄂0506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由被告宜昌市茶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宜昌市伍家岗区立好涂料销售部支付工程款384860元,并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29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利息,以9486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二、由被告湖北省晟泰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的清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宜昌市伍家岗区立好涂料销售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536元,诉讼保全费4420元,合计7956元,由被告宜昌市茶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原告宜昌市伍家岗区立好涂料销售部已经预交,由被告宜昌市茶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转付给原告宜昌市伍家岗区立好涂料销售部。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宜昌市伍家岗区立好涂料销售部与被执行人宜昌市茶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鄂0506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次执行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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