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海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华州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海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31民初173号
原告:新疆华州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刘镇宁,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金谅,基层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海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岳普湖县
法定代表人:乔维海,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华州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新疆海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新疆华州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华州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阿布都艾 尼 ·米吉提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艾孜热提约麦尔·达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