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海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海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25民初1271号
原告:新疆海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岳普湖县团结路幸福小区6号院。
法定代表人:乔维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勋,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原告新疆海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海盛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后,于2022年4月1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疆海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海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海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33.58元、申请费3153.58元、保险费元1580.15元,原告新疆海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姑力米热·斯马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婷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