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海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海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民终23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海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岳普湖县。
法定代表人:乔维海,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6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扶沟县。
上诉人新疆海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新3131民初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海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新疆海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新疆海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汤         超
审 判 员     帕提古丽艾则孜
审 判 员         郭 斌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努尔比亚麦麦提
书 记 员     其曼古姑丽艾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