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海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海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叶城支公司等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民申8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疆海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岳普湖县团结路幸福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叶城支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315国道南侧交警队西侧华宇大厦一层1号。 主要负责人:***,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0年9月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再审申请人新疆海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叶城支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31民终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新疆海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陆 建 蔚 审 判 员 侯 卫 宁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曹 艳 红 书 记 员 丛 雅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