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民初15470号
原告:山东松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凯旋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861373667。
法定代表人:梁松,总经理。
被告:山东陆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嘉祥县卧龙山街道邵官屯村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MA3P7A182J。
法定代表人:李忠峰,总经理。
原告山东松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陆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松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同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松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松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松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葛长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高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