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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02民初260号
原告暨诉讼代表人:***,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原告暨诉讼代表人:***,男,1988年10月21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
原告:***,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原告:***,女,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
原告:***,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原告:范成明,男,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原告:***,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
原告:***,男,1985年3月9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
原告:***,男,1969年2月4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
原告:***,男,1989年2月21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
原告:康党党,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兴平市。
原告:***,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
原告:***,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原告:***,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
原告:***,女,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原告:***,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
原告:***,男,198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
原告:***,女,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
原告:***,男,1984年8月11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
原告:***,女,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
原告:***,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
原告:***,男,1980年1月9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
原告:**,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
被告:青海平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东垣一路11号平兴锦苑内。
法定代表人:**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泰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西路42号19号楼116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原告***、***、***、***、范成明、***、***、***、***、康党党、***、***、***、***、***、***、***、***、***、***、***、***、**与被告青海平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泰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原告***、***、***、***、范成明、***、***、***、***、康党党、***、***、***、***、***、***、***、***、***、***、***、***、**于2023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成明、***、***、***、***、康党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其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成明、***、***、***、***、康党党、***、***、***、***、***、***、***、***、***、***、***、***、**撤诉。
案件受理费3961.00元,减半收取计1980.50元,由原告***、***、***、***、范成明、***、***、***、***、康党党、***、***、***、***、***、***、***、***、***、***、***、***、**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审判员 央措吉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