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2民终5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平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县东垣一路11号平兴锦苑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部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泰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西路42号19号楼116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上诉人青海平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海泰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2023)青0202民初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2023年8月11日提出申请,由于该案一审判决第一项载明的其劳务费已经在上诉期间由青海泰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通过劳动监察大队、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等单位支付完毕,故***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同时,上诉人青海平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上诉人青海平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2023)青0202民初474号民事判决;
二、准予***撤回起诉。
三、准予上诉人青海平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负担60元,由青海泰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青海平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