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平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海某某防火设备有限公司、青海平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222民初3708号 原告:青海**防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二期。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青海平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东垣一路11号平兴锦苑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海**防火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平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青海**防火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防火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19元,由青海**防火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