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平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青海平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223民初3295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现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威远镇。 被告:青海平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XXXXXXXXXXX,住所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爱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9年8月6日出生,回族,住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系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原告***与被告青海平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以被告不适格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8.00元,减半收取计654.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