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223民初3295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现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威远镇。
被告:青海平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XXXXXXXXXXX,住所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爱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9年8月6日出生,回族,住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系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原告***与被告青海平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以被告不适格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8.00元,减半收取计654.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