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新0103执3045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耐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经二路40号
法定代表人:左海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新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经二路40号新丰大厦。
法定代表人:魏新生,该公司总经理。
新疆耐特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新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新疆新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新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财产及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新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2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罗光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朱正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