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耐特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艾力·如则与被告新疆耐特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lt;styletype=quot;text/cssquot;gt; {C}lt;!--TABLE{border-collapse:collapse;border:none;mso-border-alt:solidblack.5pt;mso-yfti-tbllook:1184;mso-padding-alt:0cm5.4pt0cm5.4pt;mso-border-insideh:.5ptsolidblack;mso-border-insidev:.5ptsolidblack}TD{border:solidblack1.0pt;}--gt;lt;/stylegt;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和市民一初字第581号 原告***如则,男,维吾尔族,无固定职业。 被告新疆耐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新疆耐特科技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男,新疆耐特科技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如则与被告新疆耐特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如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疆耐特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如则诉称,2009年7月22日,原告与被告新疆耐特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移动村通工程承包协议。原告依约按时完成工程任务,而被告却未根据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尚有58033.01元的报酬没有支付。此后,原告多次催要,而被告久拖不予支付,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施工费58033.01元;2、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新疆耐特科技有限公司、***、***未做答辩。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2009年7月22日,被告新疆耐特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原告***如则签订工程承包协议并加盖被告新疆耐特科技有限公司施工专用章,协议约定被告新疆耐特科技有限公司将中国移动2009年村通-和田工程段的部分工程交付原告***如则施工。现今被告新疆耐特科技有限公司尚有41033.01元的报酬没有向原告支付。 另查明,被告新疆耐特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通信服务公司签订关于中国移动2009年村通-和田段工程的建设施工合同。被告新疆耐特科技有限公司委派***为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委派***为该工程的工程审核人员。 以上事实,由原告***如则提供以下证据加以佐证:工程承包协议一份、结算清单一份、音频资料一份、竣工报告一份、当事人的陈述。 被告新疆耐特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 本院质证认为,以上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客观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如则与被告新疆耐特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承揽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行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如则依约交付了工作成果,而被告未按约履行支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担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故原告***如则要求被告新疆耐特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报酬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经本院核定实际未支付的报酬为41033.01元。原告***如则要求被告新疆耐特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承担连带给付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新疆耐特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如则支付报酬41033.01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新疆耐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被告新疆耐特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逾期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