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华宇建设工程公司

舒城瑞景建材有限公司、青海华宇建设工程公司、共和县赛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523财保80号
申请人舒城瑞景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海华宇建设工程公司、共和县赛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共和县赛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共和农商银行营业部(账号:82×××50)存款240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共和县赛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共和农商银行营业部(账号:82×××50)存款240万元。保全期限自2020年7月21日至2021年7月21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第一项,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训云
书记员  柯康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