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华宇建设工程公司

***与青海华宇建设工程公司、青海省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青01执625号之二
***与青海华宇建设工程公司、青海省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青民终1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青海华宇建设工程公司与***签订的《青海华宇建设工程公司内部承包协议书》无效;二、青海华宇建设工程公司、青海省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工程款3868180.40元,并以3868180.40元为基数,给付自2019年11月24日起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三、青海省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签订的《工程承包意向书》以及青海华宇建设工程公司、青海省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签订的《湟中县上新庄镇旧城改造项目复工协议》无效;四、青海华宇建设工程公司、青海省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85217.68元,由青海华宇建设工程公司、青海省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54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两公司负担1634元。判决书生效后,青海华宇建设工程公司、青海省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青海华宇建设工程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和县城南支行银行账户×××中2043631元存款。现因双方达成和解,约定“被执行人在2020年11月30日前履行200万元,剩余款项于2021年1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履行期限较长,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三条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的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青民终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文忠 审判员 赵永胜 审判员 陈 伟
书记员 李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