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小海子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兵0301执保114号 申请人:***,男,1957年8月23日,无固定职业,住江苏省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诚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诚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裕民县。 第三人:新疆小海子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图木舒克市南湖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第三人新疆小海子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价值2368773.06元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网络查控申请,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名下有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无房产登记信息,有机动车登记信息,有分红型保险产品。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采取限额冻结措施,控制金额共计为14.01元;将被执行人**名下新G2××**森林人牌、新GD××**大众牌车辆手续查封,但上述两台车辆均为实际控制;将被执行人**持有的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单编号为CSC-S09017437保单的现金价值35697元(该金额为2023年12月6日现金价值,因该保单有贷款,故现金价值只能在扣划时确定)。 该案予以结案,结案方式为部分保全。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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