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小海子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县凯运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兵03民终2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小海子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图***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新疆小海子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务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正***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提县凯运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提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址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址不详。
上诉人新疆小海子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县凯运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2023)兵0302民初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小海子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新疆小海子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新疆小海子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281元(上诉人新疆小海子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4140.5元,由上诉人新疆小海子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