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天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威海海大医院有限公司与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口加工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民初158号
原告:威海海大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苑街道青岛中路**。
法定代表人:刘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书诉讼代理人:李东江,山东海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口加工区支行,住,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庆路龙泽园**楼**/div>
负责人:包卫平,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霖,女,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哲,男,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公司律师。
第三人:威海天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蓝星万象城****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盖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杰,山东星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东,山东星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威海海大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口加工区支行、第三人威海天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威海海大医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海大医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海大医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1800元,减半收取计270900元,由威海海大医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英秋
审 判 员  于 晶
人民陪审员  刘钰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刘颖霞
书 记 员  邹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