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天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92民初357号
原告:***,女,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原告:**,男,199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原告:寇玉珍,女,193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佳蓉,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志兵,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迪,山东寒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鼎尊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3CEW8D4K),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胥直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宁宁,山东齐鲁(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天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347344173),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蓝星万象城23号B19-20层。
法定代表人:盖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东,山东星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杰,山东星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寇玉珍与被告刘志兵、威海天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鼎尊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寇玉珍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寇玉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寇玉珍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寇玉珍负担。
审 判 员 王继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郎 冰
书 记 员 袁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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