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092民初341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3709831955********),男,195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王庄镇尚西村147号。
被告:威海天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347344173,)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蓝星万象城23号B19-20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威海天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