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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恒兴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27民初4183号 原告:甘肃恒兴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衔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衔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负责人:***,该管理中心主任。 被告:新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甘肃恒兴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新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甘肃恒兴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已部分履行,现原告甘肃恒兴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恒兴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50.62元,减半收取计4,525.31元,由原告甘肃恒兴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    剑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