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天领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中天领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民辖终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翠前北路一街113号5-6层。
法定代表人:徐凤,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中天领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武清)商城B楼201。
法定代表人:陈兆领,总经理。
上诉人珠海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中天领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1民初131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珠海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或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涉案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为珠海市香洲区,即使本案属于建设工程纠纷,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或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对该项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解,应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虽然当事人签订的《基坑支护专业分包施工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为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该约定违反专属管辖原则,应认定无效。本案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天津市滨海高新区交口,属于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鸿云
审 判 员 张 璇
审 判 员 史军锋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唐新轶
书 记 员 王 哲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