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天领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小古林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市中天领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民终86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小古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大港油田滨海北路大港油田供热公司对面。
法定代表人:赵松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雪琼,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江洲,天津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中天领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武清)商城B楼201。
法定代表人:陈兆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杰,天津金宜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慧君,男,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审第三人:唐山市开平区宏业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开平区开平镇上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李双艳,总经理。
上诉人天津小古林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中天领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慧君及原审第三人唐山市开平区宏业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12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出现新的证据,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126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小古林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60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孟璐
审 判 员 杜 娟
审 判 员 姜 楠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吴 丹
书 记 员 符 笛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