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3执保352号
申请人:天津市中天领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区**(**)商城B楼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786383970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海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台儿庄南路118号4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76432148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天津市中天领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海景实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津0103民初206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天津海景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369452.24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杨 郡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