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天领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中天领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亿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5财保21号 申请人:天津市中天领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区**(**)商城B楼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宝坻区正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天津***亿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开元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天津市中天领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天津***亿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宝坻区商业底商23号、32号楼商业底商26号的五套房产,以11500000元为限。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天津***亿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宝坻区商业底商14号、7号楼商业底商30号、10号楼商业底商11号房产; 二、查封天津市宝坻区住房建设委员会登记在被申请人天津***亿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宝坻区商业底商23号、32号楼商业底商26号房产。 以上五套房产,以11,500,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天津市中天领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