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604执恢45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胜利村26号商服楼。
法定代表人:耿永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庆创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纬九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滕飞,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大庆市***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创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予以立案并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现被执行人名下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涉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尚未实现。本院至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了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目前该案不具备执行条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晓鹏
审判员 冷志强
审判员 张志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赵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