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6执1027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执行人:大庆西城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庆创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萨尔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庆西城热力有限公司、大庆创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2019)黑06执102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购买的,坐落于大庆市房产两处。现案外人黑龙江省顺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法院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大庆市两处房产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宏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利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