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6执102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执行人:大庆西城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庆创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萨尔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庆西城热力有限公司、大庆创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6民初2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车库;
查封期限三年。
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宏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利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