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6执1027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执行人:大庆西城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庆创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庆西城热力有限公司、大庆创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6民初2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调解:一、大庆西城热力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偿还***借款本金1980万元,支付利息4118400元(该利息计算至2019年8月11日);二、大庆西城热力有限公司向***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12日起以借款本金198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4%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大庆创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一审案件受理费161362元,减半收取80681元,由大庆西城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因大庆西城热力有限公司、大庆创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大庆西城热力有限公司、大庆创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多处房产(均有抵押和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先后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大庆西城热力有限公司、大庆创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对被执行人大庆西城热力有限公司、大庆创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该案自立案执行已经超过三个月,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已知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6执102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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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于 洁
审判员 郑宏伟
审判员 李统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利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