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03民初2767号
原告:***,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立新,黑龙江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创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
法定代表人:滕飞,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莉,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黑龙江省大庆军分区,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荣植,职务司令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金羽,北京岳成(大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大庆创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黑龙江省大庆军分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丽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卜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