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执1号
申请执行人: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沙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马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创业新街**科技创业园(园区)创新大厦**。
法定代表人:庞洪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庆大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div>
法定代表人:刘兆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办理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8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大庆大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均暂无履行能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雪
审判员  董铸
审判员  陈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邢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