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黑龙江北方工具有限公司、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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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691民初1237号
原告:黑龙江北方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菊,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庞洪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黑龙江北方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大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黑龙江北方工具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案认为,原告黑龙江北方工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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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北方工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黑龙江北方工具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文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李 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