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91执1592号之三十一
被执行人: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
法定代表人:庞洪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宏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