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91执1592号之二十七
被执行人: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
法定代表人:庞洪波。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0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账户内余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丰建筑安
装有限公司在龙江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审判员 郑宏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