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康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凯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康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民终57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凯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孙成娥,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飞,山东七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康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洪燕,经理。
原审被告:孟文,男,197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上诉人济南凯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康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孟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22)鲁0104民初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南凯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济南凯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济南凯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96元,减半收取1998元,由上诉人济南凯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黄宏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乔 馨
书 记 员 李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