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康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康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5民初2022号之一
原告:济南康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553734637U)。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洪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道领,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男,198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根河市。
原告济南康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济南康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以被告自觉履行了部分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康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康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2元,由原告济南康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孟江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尹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