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康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康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5民初1089号
申请人:济南康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王洪艳,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原告济南康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康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238,45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相当于238,450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济南康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康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38,450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以上保全总价值为238,450元。
案件申请费1712元,由申请人济南康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华庆振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郭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