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康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康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鲁1425执保175号之一
××××:
申请人济南康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22)鲁1425民初1089号民事裁定书,现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不动产,保全价值为238450元。
二、查封期间不得出租、转让、办理抵押、变更、过户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2年月日起至2025年月日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