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恒福临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3民初8232号
原告:西安毅雅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唐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拜北斗,北京市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恒福临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陈军,总经理。
原告西安毅雅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恒福临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一方被告深圳市恒福临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福田区;合同履行地为湖南省长沙开福万达广场,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西安市碑林区,故本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朱 绍 清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