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恒福临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恒福临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3民终219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恒福临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鲁班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5573X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亿新,广东有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恒福临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福临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14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的效力问题。本院生效判决已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举证证明其在签署该协议书时存在受欺诈或者受胁迫的情形,且**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完全能够清楚认识到签署该协议书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其仍然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应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再要求恒福临公司支付工资、经济补偿及垫付资金,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邢蓓华
审判员*雪燕
审判员彭建钦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