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千里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博爱制药有限公司、天津千里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民终6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博爱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永红工业区荣华道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千里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友好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福义,男,该公司***科长。
上诉人天津市博爱制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千里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8民初7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8民初71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市博爱制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来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蓓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