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千里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汉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天津千里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6民初3364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汉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千里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汉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千里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天津市汉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千里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汉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3元,由天津市汉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担负。
审判员 许 强
书记员 王蓟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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