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千里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千里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6民初3364号之二
天津市汉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公司与天津千里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2021)津0116民初3364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千里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000元。天津市汉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汉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千里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000元的冻结。
审判员 许 强
书记员 王蓟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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