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千里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汉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千里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6民初3364号
申请人天津市汉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千里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汉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千里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000元。申请人天津市汉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天津市汉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千里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000元。财产保全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700元,由申请人天津市汉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 强
书记员 王蓟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