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公路桥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友升泛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某某、四川省广汉公路桥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6执恢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泛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13号11栋1008室。

法定代表人:周展,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2月27日出生,原住四川省广汉市。

被执行人:**,广汉市武昌金属建材经营部经营者。

被执行人:四川省广汉公路桥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北外炳灵宫。

法定代表人:马玉刚,总经理。

**泛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广汉市武昌金属建材经营部经营者**(以下简称武昌经营部)、四川省广汉公路桥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3)德民一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公司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本金764.592万元及利息等。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武昌经营部位于广汉市(证号:广房权证广汉字第××号,原证号为广权字第2046号)及土地(证号:广国用93字第××号)、路桥公司位于广汉市的土地(证号:广国用2000字第××号)及地上建筑物和位于广汉市的土地(证号:广国用2001字第××号)及地上建筑物(证号:广权字第30858-1号)的房产、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进行了查封。因被执行人已无金钱偿还能力,本院委托四川公诚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查封的约定抵押房地产进行评估(川公房评(2018)价字第11-0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后,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上述房地产两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均因无人参加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已按第二次流拍价1180万元接受拍卖标的抵偿债务,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65940元。现因判决被执行人武昌经营部、路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财产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已死亡,其无财产可供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尚欠利息等,本案现己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德民一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红兵

审判员  高 正

审判员  程 鹏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涪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