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公路桥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友升泛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与某某、广汉市武昌金属建材经营部经营者某某、四川省广汉公路桥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德执字第385-2号
申请执行人:**泛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海淀区花园路**号**栋**室。
法定代表人周展,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彬,男,汉族,生于1963年12月27日。
被执行人:黄彬,广汉市武昌金属建材经营部经营者。
被执行人:四川省广汉公路桥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外炳灵宫
法定代表人马玉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泛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彬、广汉市武昌金属建材经营部经营者黄彬和四川省广汉公路桥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3)德民一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泛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本金764.592万元及利息等。
本院在诉讼保全和执行过程中,已先后查封被执行人广汉市武昌金属建材经营部位于广汉市桂花街中段42号的房产(证号:广权字第**号)及土地(证号:广:广国用**字第**号四川省广汉公路桥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位于广汉市桂花街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和位于广汉市中山大道北一段132-150号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现因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黄彬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故本案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作出的(2013)德民一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阳    霖
审判员 李  红  兵
审判员 唐  国  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顺祥(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