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公路桥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省广汉公路桥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681执136号
申请执行人:黄若朝,男,1962年10月26日生。
被执行人:**,女,1966年1月24日生。
被执行人:四川省广汉公路桥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17年1月10日,申请执行人根据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成蜀证内经字第4701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德债权文书公证书和(2016)川成蜀证执字第440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2016)川成蜀证内经字第4701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德债权文书公证书和(2016)川成蜀证执字第440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给付款4802000元之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司法调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6)川成蜀证内经字第4701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德债权文书公证书和(2016)川成蜀证执字第440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执行条件成就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侯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