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83民初1348号
原告:宜昌安顺达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董市镇姚家港工业园新河口西桥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058106537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孝感市孝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董永路东侧滨湖天地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737129765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睿林、温鹏飞,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宜昌盛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公园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0823227318。
法定代表人:金妙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再波、**,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昌安顺达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孝感市孝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宜昌盛瑞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宜昌安顺达商品砼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安顺达商品砼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安顺达商品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42元,由原告宜昌安顺达商品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