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722民初54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永胜县人,农民,住永胜县。
被告:**,男,1969年2月26日生,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告:孝感市孝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湖北省孝感市董永路宇济滨湖天地梅苑(宇济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桂伟恒,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孝感市孝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并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该通知单明确载明了原告应当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数额及交纳期限,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应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相关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代 慧 和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金古尔布